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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实施新的配建停车位指标
2004-12-16

  深圳市近日对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出重大调整和修订,新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全面实施。同时废止1997年实施的《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根据新的标准与准则,特区内外建设标准首次做到统一规划。

  新的标准与准则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类建筑的停车位指标。对于单元式住宅和单身宿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由过去的0.5-0.6个停车位提高到0.6-1个车位,小户型取低值。独立式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指标应大于1。

  商业区小于2000平方米的每100平米设2个车位,超过2000平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设车位0.4-1.5个,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每平米设0.4-0.6个。行政办公楼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车位0.4-2个,公共交通发达的中心区内设0.4-0.8个。

  新标准首次专门规划了公园、文化、卫生、教育设施的停车位标准。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每1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有0.5-1.5个停车位。市级影剧院每100座应设4.5-5.5个车位,一般影剧院每100个座位2.0-3.0个车位。在医疗设施方面,区以上医院每病床应设0.4-0.8个停车位。教育设施方面,中学每100名学生应设0.7-1.5个停车位,小学和幼儿园每100名学生应设0.5-1.2个停车位。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路及以上级别的道路严禁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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