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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被念歪的好经
2005-1-5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者按:招投标立法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项目的质量,堵住工程和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法是好法,招投标机制也是好机制,但是在操作过程中被执行歪了,使招投标活动中涌动着一些不和谐的"暗流"。本文作者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说出了一些投标企业的无奈。他们为什么要"陪标""围标"呢?让我们看看贾立刚怎么说。

  几年前,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从分包市场转入了招投标市场。笔者参加了几十项工程的监理招投标活动,亲历了招投标的各个阶段,有时还要协助甲方办理招投标手续。应该说,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有法可依的,有形市场的规则是健全的,程序也是严谨的。可就在这规范的市场管理下,却暗藏着不规范的竞争活动。

  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工程上演同一台假戏

  2004年7月15日9:00,某交易中心开标室。四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人准时到场登记,交上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后,就开始等待履行开标手续。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即招标人同委托招标单位代理人主持仪式,准时开标,确认无误,当众拆封,然后投标人依次宣读报价和费率,市场管理人员输入微机,最后四家投标单位签字确认,9:30分开标仪式完毕。

  这是笔者最近参加的一次某住宅小区工程监理项目开标活动,虽然评标结果还没出来,但是哪家中标不用猜测,笔者心中已经有了底。外行人看不出这里面的猫腻儿,业内人士或许都明白这是怎么回事,但谁也不愿意撩开这层面纱,大家聊起来也就是一声叹息。这种"戏"笔者参加演出了十几回,现在揭开这个底,是想对这种"陪标""围标"现象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一个工程项目在市场登记进行招标公示时,才预示着投标活动的开始。可是,由于私下运作,有不少工程项目,没有进入招投标程序前,就已经有了中标对象。这种私下的活动才是真正的招投标实战演习,等进入了市场登记阶段,大屏幕开始发布工程信息时,招投标活动就已经进入了后期制作阶段,实际上也就是走过场演戏,其结局取决于"导演"和"编剧"。

  在笔者参加的几十次工程项目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中标率大概为30%%,可这30%%都是通过同甲方私下达成协议,然后在甲方默许下,找好陪标单位运作成功的。其他以笔者所在公司名义参加的投标项目,都是礼尚往来的陪标项目。最近笔者承办的一项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投标时,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公司一位经理曾坦诚地对笔者说:"这么多年我们就没有办过一个真标。"笔者也说:"这几年我们也没有中过一个真标。"

  工程监理进行招投标是从2000年初开始实行的,而"陪标"的起源据说是从施工招投标中传染过来的,这种"陪标"活动完全是为了应付市场管理程序的需要,尤其是施工及监理行业的中小企业为了生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明知是假戏可是还得按真戏唱,多少人,多少家企业,又耗费了多少人力、物力、财力。试问建筑业中有哪家企业没有陪过标?笔者估计可能寥寥无几。

  工程项目监理公开招标一般要邀请四家单位投标,于是招标人选中的意向单位就要联系三家企业刷卡报名,不管这个项目有多少家企业报名,在《投标资格预审结果登记表》中,都只填这四家,而被邀请的三家陪标单位在投标书制作中,就要向低标准看齐,人为降低水准,确保不能中标。一开始还由陪标单位制作标书,到后来就由中标单位统一来做了,封标时到三家单位分别盖好章,等到开标那天,有时唱标也由一家代劳了。如此这般,甲方事前约定的意向单位哪有不中标之理。

  下面,笔者就具体谈谈在招投标市场的见闻以及自己的思考。

  制作标书事关重大

  按照招投标规程,投标人是否中标,完全取决于投标书的质量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度,这是评标专家打分的惟一依据。几年来,在制作投标文件上,笔者们下了很大功夫,从自己装订到在外加工成精装本。可等笔者们做成精装本参加投标时,别的公司已经开始烫金了;当笔者们做成像中篇小书那么厚时,人家已经达到选集的厚度了,竞争也是十分厉害的。

  在监理投标书中,评分的差距主要取决于监理大纲,由于不断地借鉴、充实、完善,每家企业都有了标准的范本,三控二管一协调,外加安全与环保,由大纲变成细则,每次准备投标书时,只要根据其工程特点进行适当调整,不穿帮也就行了。

  有时做完一份标书时,笔者就考虑,仅靠一份投标书来确定哪家中标是否有所欠缺,标书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谁来判断,又怎样判断?单从标书那100分来评判中标单位是否有点以偏概全。几位评标专家又怎能在不到半天的时间,把几大本厚厚的标书核实、通读一遍。一般的情况下,评标专家都是看招标人的眼色行事,更何况建设单位一般都会给专家预备一个红包,彼此之间心照不宣。

  建筑市场各主体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主体行为不规范

  在建筑业,施工及监理方都会有一个共识,在工程项目的索取上,投资方的意向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是决定性的。企业获取工程任务信息的渠道渗透到各个角落,"找活儿,找活儿,不找怎么活?"企业为了生存与发展,找工程任务的工作是压倒一切的,千方百计沟通同建设单位的关系,而这种联系不仅仅是表现在口头上,确实要落实到行动上,维系双方联系的纽带是金钱,而这种联系难免会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稍不小心还会上当受骗。

  在笔者寻找监理任务的过程中,一般都要把建设单位或中介人请出来。大致要经过三个层次,一是推杯换盏,二是歌舞相伴,三是坦诚相见,只有进入了第三个层次,才算刚入门。最近一次,在北京永定路往北的一家饭店里,由中间人引见了一位开发单位的主管,谈什么?主要是砍价儿,对方声称要投资3000万元在某小区内建一座国际学校,50万元的监理费只给40万元,笔者一听打八折还能承受,于是推杯换盏,在他们的提示下,进入第二个层次。前面消费500元,后面消费3000元。过后,对方通过中间人带话儿,还要笔者所在公司回扣现金10万元,不同意就免谈。这件事使笔者想起了动物园那只受伤的黑熊,不管你扔什么,为了乞食,作揖都成了本能。几次过后,笔者深深地感到企业要想拿到一项任务多么难,花这么大代价谈好一个项目,如果正常地进入招投标程序没有中标,那一切都将前功尽弃。

  一次"正常"的招投标演习

  在北京回龙观住宅小区,笔者所在的公司承接了一项10万平米的工程,业主是一家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为了慎重选择合作单位,先自行组织招投标,这是一场真正的演习,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监理方明确承诺与报价,尽管条件比较苛刻,但监理方还能承受,他们对几家监理单位进行了考察,评审了投标书,总监理工程师经过面试,最后确定笔者所在公司为意向中标单位,再由我们选三家陪标单位,协助办理招投标手续。这一切似乎也很正常,在情理之中。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制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可笔者在这几年中看到的几十份招标文件中,没有一家建设单位如实载明资金落实情况,只标明了资金来源,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有的商家就是钻这个空子,在招投标进入程序前,就要求邀标单位垫资施工、垫资监理,使企业在无底洞里越陷越深,最后不能自拔。如有座京皇大厦,结构竣工,闲置5年,至今拖欠监理费100万元。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

  是当教练还是当裁判,是放宽还是管严;如何及时调整政策规定,适应千变万化的招投标活动;如何拉近法理与情理的距离;如何规范市场组织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和谐环境;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发展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探讨的,对招投标市场的管理,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守住有形市场办证收费的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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