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国家立法中,差不多都规定了所有的建筑物都必须建设适当的停车位。
法国——自1950年以来,根据法国都市计划法,在新建建筑物时,建筑者负有在建筑物基地内为每户设计一个停车空间的义务;于屋外设置必要停车场空间而无基地时,建筑者即使向下挖掘三层乃至于四层、五层的深度,也必须设置停车场。
美国夏威夷——基准建筑法规定建筑商和土地开发者在建筑公寓的时候,必须备置充足的居住者用的停车区域,并按住居单元予以分配,或者出售给每一个住居单元,作为共同部分予以维持,对区分所有者发给停车许可证书。
加拿大多伦多——规定建筑单元停车位的数量基准,一个具有2间卧室的建筑单元,须有一个停车位;具有3间卧室的建筑单元,须有两个停车位;同时须建有来客的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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