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2月1日起开始实行。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小区共用停车位的收益被规定为“三七分”,即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但小区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共用设施收益“三七分”在国家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如果小区业主大会与开发商及物管公司另有合同约定的,并且该约定是经过公示的,其收益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分配。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指出,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地面停车场、路边画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及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应当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服务。实施停车管理的单位可以收取停车服务费,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管理单位应有专人对进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此外,该意见要求停车管理单位应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地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以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为保障车库的正常使用,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地等交通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养护。
根据该意见,小区内业主的私家小型客、货车及摩托车的停放应当固定。如果小区内车位难以满足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在不影响车辆通行,不堵塞消防通道的前提下,充分增加停车位,但增加停车位的方案应经业主大会通过。南京市房管局有关人士解释,除增加车位利用率外,必要时还可引导业主利用小区附近机动车夜间保管站,缓和供需矛盾。
对于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意见指出:临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或由业主大会和实施停车管理的单位商定。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实施停车管理的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依据该意见,除临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停放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实施停车管理的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物业管理区域道路通畅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安全的,实施停车管理的单位有权按照停车管理制度、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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