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成立规范停车及收费协调领导小组,将制定出统一规范的停车场所(泊位)审批及收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要自行清理,否则查出后要坚决给予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停车场所必须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后审批。收费停车场经交警审批后报物价局核准收费,占道停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市、区市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由市政部门收取占道费;所有停车场所经批准后必须设置完善的停车标志和停车标线,收费停车场必须明码标价,领取财政或税务部门的发票按规定收费;规划部门要对城市停车实行动态管理,停车规划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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