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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加强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意见
2005-3-18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江苏省建设厅和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期要以扩大停车设施供应为主、停车需求管理为辅,远期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到2010年,城市机动车停车泊位与机动车拥有量之比将达到1.2:1至1.5:1,停车泊位数是现在的五倍多,即超过100万个。

  《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尽快制定和实施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发展规划,1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要在200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规划;50万至100万人口的大城市,在2006年年底要编制完成;其他城市根据情况一般可在200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据了解,《南京老城停车选址规划》日前已经启动,将为老城区新建的20个停车场选址,预计年内将完成该规划。

  《意见》特别强调,要限制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场,着力发展路外停车场,到2010年,全省各城市的路内停车泊位占总停车泊位的比重,大城市、特大城市要控制在10%以内,中小城市要控制在15%以内。但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道路宽度和交通服务水平的规范和要求。

  新建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标准配建停车设施。已建小区可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在小区周边道路设置限时路边停车泊位,采取有偿使用、按时段区别收费等方式向社会车辆开放。

  《意见》要求江苏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应分别采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路内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要进一步完善停车场计时为主、计次为辅的收费办法,并体现“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要求。

  《意见》特别强调,路外停车场要配有完备的消防设施、消防报警装置,保证出入口畅通,不得在出入口设置车位,并保证照明设施完好、给排水设施配套。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置配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和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等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建立公共停车诱导系统,合理利用停车设施,提高利用效率。路外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场要设立相应的停车引导系统,包括区域、主要路口、停车场内三级引导。各城市要建立资料完整、信息共享、管理科学的公共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城市的公交系统、交通管理系统、人防指挥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意见》具体指出,各市、县政府要重点规划推进和支持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争取在五年内公共停车泊位达到总停车泊位的25%至40%。要全面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场,采取优惠供应土地,按现行政策免征或少征停车场营业所得税,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停车费免征营业税,提供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实现“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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