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8日,大连市政府首次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对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经营管理、停放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于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方资金进入停车业。明确提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停车泊位50个以上的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规定》中严把停车场配套建设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此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并且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新出台的《规定》对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提供了约束和管理的依据。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为约束不法经营行为,《规定》还要求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单位专用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新《规定》指出,停车场应当有保安人员或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其他专职人员看护,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查验、登记并按规定数量停放车辆,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和环境卫生。同时,在停车场内应当设置各类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室内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和坡道防滑线等等。遇有火灾、破坏、偷盗等情况发生,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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