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海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我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秩序的通知》。根据这一规定,2005年5月1日起,在住宅小区露天或地下停车场长期使用某一个固定停车位置的,双方只能在露天停车场每月不超过80元、地下停车场每月不超过120元的标准内协商确定。
具体规定为:
利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其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在机场、码头、车站、住宅区的露天场地(须经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停车场以及地下专用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为:白天(每天早7时至晚7时)小型车(4吨以下各型车或30座以下客车)每辆每次1元,其余各型机动车每辆每次2元;夜间(每晚7时至次日早7时)小型车3元,其余各型机动车每辆每次4元。
对利用城市道路实行咪表泊车的,停放车辆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小时每车次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其余各型机动车辆每小时每车次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在旅游景点(包括旅游码头、国际海水浴场、威海影视城等)设立的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淡旺季不同的标准。淡季(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4日)为不分昼夜小型车每次2元,其余各型机动车每次3元;旺季(4月15日至10月14日)为不分昼夜小型车每次5元,其余各型机动车每次10元。
交通肇事、公路稽查部门查处的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理期内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昼夜3元,其余各型机动车辆每昼夜4元;货物较多的,可酌情加收1元的货物看管费,超过处理期限的可加倍收取。
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余各类停车场(如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通知》还规定,各型机动车进出各类停车场接送客人(即停即走)不准收取停车费。在医院、教育、党政机关等单位设立的院内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停车场要在醒目的位置竖立公示牌,标明停车场名称、停放车辆类型、定价形式、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设置明码标价牌的停车场,车主有权拒付停车费。停车场内必须施划停车线和配备必要的照明、消防等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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