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物价局近日出台了泉州市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新标准,并于5月11日起开始执行。据介绍,此套标准是为贯彻执行泉州市区交通整治办公室关于《泉州中心市区道路交通整治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同时结合泉州市区停车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文件规定,凡是在泉州市鲤城、丰泽、洛江中心城区内设立停车场及利用交警部门划定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营业收费的,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否则视为违规收费。
文件对收费停车场的职责作出详细规定。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有专人管理,保证寄管车辆的安全。发生责任事故,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服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介绍,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车辆在停车场丢失,或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停车场有义务赔偿。
文件要求,各停车场所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按照新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泉州市区露天停车场首次实行分时段收费。
在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例如二、三轮摩托车2小时以内收费1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小型客货车1小时以内收费3元,每超半小时加收2元。在路外停车场,小型客货车2小时以内收费3元,每超半小时加收1元等等。
泉州市区停车场所服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一、露天停车场
A: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0.3元/次(隔夜加倍);2.二、三轮摩托车1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小型客货车(12座以下或0.5吨以下)3元/1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2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B:路外停车场:1.自行车(电动自行车)0.2元/次(隔夜加倍);2.二、三轮摩托车1元/次(隔夜加倍);3.小型客货车(12座以下或0.5吨以下)3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4.中型客货车(13~24座或0.5吨~5吨)4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5.大型客货车(25座以上或5吨以上)5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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