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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辆停放保管收费规定8月实施
2005-5-27

  佛山市物价局经过反复修改,并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近日正式公布《佛山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5年8月1日实施。

  《规定》共分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管理政策,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
  2、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3、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各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确定。
  4、规定免费停放时间的最低时段。
  5、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所有停车场要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标价牌的样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标价牌的监制工作。
  此外,《规定》还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计费时段、收费的审批、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违规收费的查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近年来,佛山市机动车辆拥有量增长迅猛,至2004年底,全市汽车拥有量达33.7 万辆,比上年度增长17%,而停车位的增长明显滞后,车多位少的矛盾日渐突出。以禅城区为例,2004年底汽车拥有量约有7万辆,而停车场固定停车位却不足1.7万个,停车位的供求缺口非常大。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拥有私家车的市民将越来越多,停车位的供求矛盾日益扩大,停车问题成为城市交通基础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停车收费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

  新规定与过去的旧政策相比,主要作了如下几方面的改进:
  1、明确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政策,授权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具体管理,使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更灵活、更接近实际,管理监督更到位。
  2、本《规定》明确了保管责任。过去的政策对车辆停放服务没有明确保管责任,收费名称没有“保管”两个字,使一些停车场出现“只提供场地,不提供保管”的现象。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许多市民认为应对保管责任进行明晰,因此对停车场所提供的服务统一规范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在第十四条明确停车场经营者的责任。
  3、对占道停车收费进行了规范。占道停车位是社会的公共资源,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设立停车位,可以暂时缓解停车位供不应求的矛盾。结合市政府《佛山市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对占道停车收费也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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