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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将实行停车场收费新标准
2005-6-27

  为规范兰州市机动车辆停车收费标准,近日兰州市物价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市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兰州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今后凡在兰州市近郊四区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持有市公安部门批准颁发的《甘肃省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和兰州市物价局办理的《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只有同时取得以上两证后,才能经营收费。对未取得两证的,一律不得经营和收费。

  据了解,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停车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在收取停车费时,必须使用市地税局停车场专用发票。否则,停放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可拒缴停车费。如果兰州市民发现有违规建设的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存在乱收费行为,都可以拨打市物价局的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对于形成规模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设有固定停车场所的物业管理小区,经物价部门核准后,可向进入小区内半个小时以上的外来机动车辆收取一次性停车费,对进入小区未满半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

  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服务都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标准如下(单位:元):

  物业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
类别 型号 临时 过夜 全月
室外 小型汽车 2.00 3.00 100.0
  两吨以上汽车 3.00 5.00 120.0
室内 小型汽车 3.00 5.00 150.0
  备注:小区内住户的机动车辆按月缴费的70%收取,有自备车库的不得收取停车费。

  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
  1.地下专业停车场
  A.临时停车费:汽车3元/辆·次、摩托车1元/辆·次
  B.夜宿停车费:汽车10元/辆·夜、摩托车2元/辆·次
  2.地面停车场
  A.临时停车费:汽车2元/辆·次
  B.夜宿停车费:小型汽车3元/辆·次、5吨以上汽车4元/辆·次、8吨以上汽车 (含拖挂车)6元/辆·次、摩托车1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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