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管局发布消息,从2005年7月1日起,《成都市住宅物管区域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位不得闲置不用。在满足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之前,开发商不得将车位出售或出租给外人。
业主优先使用停车位
《办法》规定,凡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场地予以车辆停放的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若停车位要转让,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管区域的业主,而且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没有满足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准将车位出售、出租给本住宅物管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只有在停车位有空余的,才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管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当本住宅物管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要使用车位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并收回出租的车位。
此外,凡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包括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都应当提供给本物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停车位也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业主停车应签订协议
《办法》规定,在物管商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内,必须有专人对进出住宅物管区域内的车辆进行登记,做到进入时查验车身状况并发放停车凭证,离开时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就出租停车位的收益如何分配,《办法》规定,在住宅物管区域内,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设施进行车辆停放,属业主所得收益的,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这些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或者物管方面的其他需要。
办法还规定,除了临时进出住宅物管区域停放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包括业主的车辆和车位租赁人的车辆)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协议。
此外,当对住宅物管区域内的停车位不能满足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包括物管商)应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提高停车场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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