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制办昨透露,《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中规定,物管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空余的停车位要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