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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禅城区车辆停放保管办法正式实施
2005-8-1

  8月1日起,新出台的《佛山市禅城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的占道停车位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实行政府定价,有关单位必须到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的审批手续。

  新出台的实施办法更具法律性与权威性,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凭证须附加车辆停放起止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管理实施办法还列举了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4种情况,包括进入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车辆;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和行政执法车辆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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