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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制订小区车库转让实施细则
2005-1-14

  南京市继出台《商品房附属房屋权属界定及转让》明确了小区车位权属后,近日,南京市房管部门又对商品房附属房屋的权属界定和转让制订了11条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小区车库具体怎么买和怎么卖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细则》第8条的规定,对目前购买车库的人群进行了细分,根据买房人所处的购房的不同阶段,如准备签买卖契约的,已经签过的,还有拿到产权证的,在购买车位时,购买的方法也不相同。商品房买受人需购买机动车停车位的,如果还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那么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应包含机动车停车位的相关条款;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在购买机动车停车位时,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契约文本或《房屋所有权证》,且所购车位应与购房权利人一致。对于想转让属于自己的“专用停车位”小区业主,应该注意的是,购买人必须是与自己同一个小区的业主。而且此购买人在办车位登记时,需提供同属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相关的证明资料。

  根据《细则》第7条规定,凡地下室部分为人防设施,规划核定用途为机动车车库的,开发企业在申报机动车停车位预售许可证或产权登记时,需按照人防批文和核定的面积整体划定人防设施范围。本条规定要求将人防部分单独划出,房管部门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为其办理房产证,但不排除开发商会以出租、或出售使用权的方式收益。那么“卖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否合法?市房产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项规定明确了“人防规划”和“人防标准”两种类型的车库。在规划为人防设施范围内的地下室,其中的车位只能划进人防,目前也不能销售。而有些楼盘的地下室或部分地下室虽然不在规划的人防范围内,但却是开发商按照人防标准建的,那么这部分地下室中的车位当然就可以销售。

  根据《细则》第10条规定:“室内机动车停车位均以个为单位进行销售。”房管部门表示,以“个”为单位出售是为了避免面积纠纷。如果是车位公摊等原因导致面积有所改变,如按面积计价可能引发“购买钱款需要多退少补”的纠纷。那么会否出现,不同面积的车位,销售价格出现差异呢?房产部门人士解释说,按照规定,标准配建的车位在销售之前,规划和交管部门都已为每个车位划清了明确的界址,并注上了车位号,按“个”计价将比面积计价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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