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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005-8-24

  近日,《郑州市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查处条例》经过充分酝酿之后更名为《郑州市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据介绍,该条例在查处违法停放车辆方面,创新了三种制度,明确了被拖离车辆在48小时内接受处理,不收停车费用,明确了违法停放车辆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可采取粘贴《违法行为告知书》的方式处理,同时,还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了首违不罚制度。

  与最初的征集意见稿相比,《条例(草案)》增加了关于临时停车路段、临时停车泊位的内容。在停放管理方面,明确规定了在一些车流量相对较小的地方,可以施划停车路段,允许在非交通高峰期内停放机动车辆,以弥补本市停车场建设滞后的问题。《条例(草案)》新增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对道路通行影响不大的区域、断头路和其他有条件的地点,划定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设置告知标志,并明示可以停放的时间。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辆。同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完好和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等部门根据机动车辆停放需求状况施划停车位,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告知标志,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不得在消防通道,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公用设施的主、次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其他道路,以及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交车站附近五十米范围内,已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影响城市容貌等区域内,划定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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