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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2005-8-30

  近日,酝酿已久的《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道路停车场设置有规矩

  《办法》规定,省会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等部门编制。方案必须要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条件和区域车辆停放需求相适应;并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停车需求。消防通道和盲道、配建停车场能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道路交叉口附近50米范围内等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同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停车场方位、出入口位置、停车类型、面积、泊位数、使用期限、设施和设备等。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适当设置免费临时停车场地、泊位及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场设置要听民意

  《办法》规定,省会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意见或建议进行全面收集和审议,采用市民合理的意见或建议。设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道路停车场设施的设置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实施。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时要做到,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停车场标志、军车免费标志和公示牌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消防和安全保卫制度、监督投诉电话等,设有照明设施和消防器材,昼夜停车场可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当施划停车区域、安装停车场标志。采用咪表停车计费管理系统的,由道路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安装。

  “拍卖”确定停车场经营者

  《办法》规定,市政府采用授权、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确定道路停车场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期限、收益分配比例、票据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设置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向经营者发放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损毁、涂改停车场设施和设备。

  无票据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时,要按顺行或规定方向在泊位内停放;拉紧手制动器、锁定门窗、带走贵重物品;不得装有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同时,道路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或不按规定出具票据和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停车收费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省会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道路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

  道路停车收费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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