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于8月29日正式颁布,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办法》规定,除确定的免费停车区域外,停车人应按标准交纳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道路停车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按照“分区域、限时段、高于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区域和时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将主要针对:该路段配建停车泊位不足、公共停车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距设置点300米范围内没有道路停车泊位、宽度大于6米的人行道可以进行改造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且设置后的人行道宽不小于4米。
已配建停车场未充分使用、有闲置停车泊位并已对外开放的建筑物,闲置泊位50个(含)以下的,其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闲置泊位50个以上、100个(含)以下的,其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闲置泊位100个以上的,其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咪表(即电子自动缴费停车设备)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咪表系统进行验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招投标具体办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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