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近日通过,这部新法规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政府1999年3月8日发布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法规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泊位数量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列入建筑设计审核规划;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的,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易地建设停车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设置临时停车场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公共场所、民用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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