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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车辆停放收费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2005-1-26

  《佛山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开始广泛征求市民意见。新办法将在充分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全市停车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占道停车、免收停车费等进行重新规范。据了解,新办法争取在今年上半年付诸实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办法将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管理形式,并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执行何种管理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1、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及综合商业楼宇等建筑物的配套车场收费,凡投入市场对外开放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2、居民住宅区内划定的车位及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配套的室内(外)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小区共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3、以下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则实行政府定价:车站、码头、市场、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设在市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划定的市区内路段占道停车位,交通管理、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中需要集中保管处理的指定停车场。

  新办法还进一步下放了价格管理权限,定价由市一级下放到区一级,市级物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各区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则由各区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车辆拥有量和市民承受能力自行制定,并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肉菜市场门口或两侧露天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的占道停车位原则上不得收费,若确需收费应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并执行政府定价。

  新办法针对过去有些区将占道停车全部纳入收费管理的情况,重新进行了规范,主要从方便市民和疏导交通的角度考虑,在不影响交通的路段可不再收费,具体路段各区可根据情况确定。同时还规定,一些居民区、商场、娱乐场等地点的停车场,在不超过规定的时间内停车免收停车费,具体情况如下:一是进入居民住宅区划定的配套车位(含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停车场,每次停车时间不超过60分钟的;二是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三是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及综合商业楼宇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的;四是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广播、电信、园林、环卫、市政工程、煤气工程等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殡葬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车和行政执法车辆。

  车辆停放服务费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车型分为自行车(含其它非机动车)、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五类,小车指货车载重2吨(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在计费时段方面,新办法将服务时段分为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停车跨时段可按最高时段收费标准计费,对同一车辆同一天在同一停车场(路段)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次计费。车辆停放服务可按次、小时、天、月、年为计费单位,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状况实行累进或递减的计费方法,经营者应提供多种计费方式由车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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