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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出台
2005-10-21

  从10月20日起,由宿迁市物价局和建设局联合制定的《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开始试行,这意味着机动车辆在市区住宅小区停放不再享受免费待遇。

  标准规定:住宅小区内占用公共设施、场地等设立的汽车停车场(停车位),必须确保住宅区内道路安全畅通。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可对正常停放在小区内固定车位的机动车辆按照每月不超过50—100元的标准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保证业主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外来临时停车区,对临时停车超过夜间24时的机动车辆,按每次5元标准收取临时停车管理服务费。

  对车主付费后应享受的权利,标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应安排专人看管,提供24小时管理服务,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别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未超过夜间24小时的车辆不得收费。标准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内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没有选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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