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深圳停车场调价问题有了初步定论,在10月24日召开的停车场收费新闻通报会上,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通报了深圳停车场调价的初步方案。在广泛征求市民和听证代表意见后,本次公布的调价方案与9月份公布的方案有较大的差别,综合提价幅度由原来的320%降到35%,车主每月增加的停车费也由694元降到了186元。

张思平介绍,此次深圳市停车场收费调整,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本次公布的停车场收费调整初步方案中,已充分吸收和采纳市民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听证报告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停车场收费调整初步方案,待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深圳市停车场分为住宅类、社会公共类、临时类等三个类型。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临时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按有关规定,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中,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以及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公益性机构等配套停车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配套停车场,非建筑物配套的露天临时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配套停车场,扣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指导价标准,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调定价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住宅区停车场月租不涨价
综合市民和听证代表有关住宅区停车场对业主停车不应涨价的意见,此次调价中,住宅区停车场月停车收费暂不调整,维持现行收费水平。
在此前公布的听证方案中,住宅类停车场的按月停车收费也有调高,露天停车场由小车110元/月调整为150元/月,室内停车场由小车25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听证方案公布后,市民反应强烈,认为提高住宅区停车场收费与通过本次调价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初衷不符。听证会上,绝大多数听证代表对此表示反对。听证会后,有关部门通过对市民及听证代表所反映的意见的分析,采纳了部分合理的意见。
张思平表示,提高住宅区停车场收费,从而整体提高车主的用车成本,对限制机动车的拥有具有一定作用。但是,鉴于目前包括地铁在内的公交网络尚不完善,社会对提高住宅区停车场收费反应强烈,因此本次暂不调整住宅区停车场对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按月停放收费标准。住宅区停车场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是否调整,待进一步研究后再定。
商业旺区高峰期涨价320%
针对市民反映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整体提价幅度过高的意见,调整方案降低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高峰时段的提价幅度。
市政府经反复征求意见后认为,本次调整停车场收费,主要是要运用价格杠杆减少机动车的使用和出行,缓解中心城区的道路交通压力,重点在于提高一类地区停车场的收费。因此,调整方案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的指导价格进行了修订,降低了非中心区高峰时的提价幅度。一类地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听证方案保持不变;二类地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第一小时收费从10元调降为5元,调降幅度为50%,第一小时后收费标准不变;三类地区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不予调整,维持现行收费水平。
与调整以前的听证方案相比,一类地区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的提价幅度仍为320%;二类地区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的提价幅度从180%调降为80%;三类地区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的提价幅度从40%调降为0。
据了解,本次调整停车场收费主要是提高中心城区高峰时段的停车收费标准,对非高峰时段和非工作日的收费,甚至在现行标准上有所降低,如一类地区非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由5元降低到3元,降低幅度为40%;二类地区非高峰时段3小时停车收费由5元降低到1.5元,调降幅度为70%。因此,本次调整停车场收费并不是单纯的提价,而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对停车场收费的比价结构进行调整,有升有降。
综合提价幅度为35%
针对市民和听证代表提出的以1小时计费不科学的意见,调整方案中增加了半小时的计费单位。对社会公共类停车场高峰时段的计费,由按小时计费修改为第一小时以小时计费,第一小时后以半小时计费。
针对市民和听证代表反映高峰时段过长的意见,调整方案对高峰时段的设置进行了修改。高峰时段由原来的8:00—22:00修改为8:00—20:00。
政策调整后的综合提价幅度和增加车主停车费支出方面,经重新测算,综合提价幅度为35%左右,车主增加的平均停车费支出约为每月186元。
免费停车时间不变
现行政策规定,在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在商业场所、工业园区、物流园区、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场所配建的露天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而此次公布的初步调价方案中,对上述规定不予调整,仍执行现行规定。
据了解,修订后形成的停车场收费调整初步方案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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