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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修改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2005-11-17

  沈阳市公安局近日对《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拟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对停车场实行市局,区、县(市)局,派出所三级管理。同时,组织力量对全市机动车拥有量、停放情况及发展需求进行调研,并根据情况统筹规划居民区停车场的设立;审定停车场停放条件和安全措施,并对看车员进行资格审核培训工作。

  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的方法,提高机动车防范盗抢的能力。一是将盗窃机动车及牌照的时间、地点及常用手段公之于众,增强机动车车主的防范意识。二是健全措施,减少盗窃机动车及牌照的案件发生。在积极筹建停车场的同时,加强居民区整体防控能力,发挥社区民警、巡逻民警、巡逻车及治安联防队、社区治安巡防队的作用,指导并调动以社区治保会为主体的义务巡逻队、看家网、治安信息员的积极性,解决居民区机动车及牌照丢失问题。

  另外,2006年沈阳交警部门将在全市主次干道进一步推广静态停车秩序管理,把设置停车标志的重点延伸至住宅小区,解决住宅小区车位不足、停车混乱问题。市交警支队将借鉴国外经验,对机动车辆实行限时限路停放,即在居民住宅相对集中的三四级马路和车流量不大的道路单侧,施划一定数量的停车泊位,允许居住在小区内的居民私家车辆从晚6时到早7时,在这些路段“按位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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