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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意见
2005-12-2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市政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扩大允停规则实施范围

  自明年起,上海内环线以内110平方公里全面规范,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随后将逐步向内环线以外区域推行。并按重点区域、内环线内其他区域、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医院等,在条件许可下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并给予一定方便。道路上"禁止停车"标志一律拆除,内环线内无"停车场"标志的道路一律禁止停车。经梳理调整,内环线共设置道路停车场319个、泊位8252个,其中重点区域143个、泊位3522个;内环线内其他区域保留道路停车场176个,泊位4730个。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医院等,在条件许可下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道路停车收费设下限

  道路停车收费采用政府定价,白天(7:30-19:30)停车按时计费;夜间(19:30-次日7:30)停车按次计费;为周边居民提供夜间及周六、周日、国定假日停车服务的,可按月收费。道路停车场不分车型执行同一收费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路段夜间按次收费的起始时间可提前到17:30或顺延至22:00。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各区域重点路段收费标准可高于最低限价,周六、周日和国定假日可适当降低。

  《意见》对临时停车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新的调整:在服务过程停车且实行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停车人超时停车将被视为违章。对于停车未付费的,按"拒不缴纳停车费"处罚,对于未在所购买时间内或限时内驶离的,按"超时停车"处罚。超时停车包括规定最长停车时间,停车人须事先购买停车时间,并在所购时间内驶离两种情况。此项措施将先在重点区域施行逐步推广。

  公共停车场库收费有上限

  公共停车场库在执行现行按等级计费规定的基础上,最高收费不超过每小时10元;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允许并鼓励经营企业降低收费标准。专用停车场办理备案手续后对社会开放,收费标准参照公共停车场库标准执行。

  继续推广集中式"咪表"

  《意见》根据试点区"咪表"试运行情况,对"咪表"的计费方式进行了调整(见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咪表"技术功能,推广使用能够打印票据的集中式"咪表",并拟先行在北京西路/石门二路(现正在试运行"集中式咪表")试用以积累经验。2006年继续推进"咪表"计时收费,先在重点区域服务过程停车的道路停车场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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