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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规定新开发住宅配建车位不低于50%
2005-12-27

  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正式出台,为解决私家车停车难的问题,通知还规定,新开发的居住用地内应按不低于居住户数50%的标准配建停车位,条件具备时应适当增加,且以建设地下停车场为主,尽量减少地上停车。

  为加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通知还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济南市将对新建居住区实行配套设施验收备案制度。居住区建设开发单位应负责组织居住区配套设施验收。凡未经配套设施验收及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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