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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营性停车场将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
2005-5-24

  为了加强天津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杜绝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防止和减少机动车被盗案件发生,创造良好市容环境和道路交通秩序,天津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机动车停放实施统一管理并向全市发布通告。《通告》中指出: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外,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经市公安机关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对已经建成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对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

  二、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除外)可利用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实行物业管理的封闭住宅区可设置临时停车场,提供接纳社会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须接受市公安机关的管理。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清障公司将该机动车拖移至停车场,并依法实施处罚。

  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由市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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