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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确认停车违章要用摄录设备
2005-12-16

  近日,公安部对外发布新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该规范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确认停车违章要用摄录设备

  【规定】今后,交警在处理机动车违章停车时,要用摄录设备,为处理违章提供证据。
  【解读】规范中明确要求,交警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员在现场的要求其立即驶离,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酒精测试不服 可要求当场重测

  【规定】今后,如果违章人对交警的酒精测试不服,可以要求当场重测。【解读】规范中要求,交警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对两次测试结果仍不服的,交警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高峰拥堵时段 一般不现场开罚单

  【规定】今后,高峰拥堵时段,交警在执勤时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要以指出和纠正为主。
  【解读】规范中要求,交通堵塞时,交通警察以指挥疏导交通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为主,一般不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机动车道查车 将被明令禁止

  【规定】交警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并严禁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解读】该规范要求,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车追缉,可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

  交警执法时 严禁罚款填写不实

  【规定】今后,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行为将被严禁。
  【解读】《规范》严禁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下列几种行为:如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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