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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所的四类索赔法律关系

2006-3-22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对停车失物问题进行过专题研究的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告诉记者,车主停车后发生车损,是否可以向停车管理单位索赔,关键在于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停车位租赁合同关系。从一般法理和司法判例来看,前者停车管理公司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车内财物),而后者则不需或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

  1.娱乐、餐饮等的停车场

  特写镜头:“往左再打一把轮,再往右,好了……”在海淀区厂洼路附近的大鸭梨烤鸭店门口,停满了来就餐的车辆。一位年轻保安连挥手带吆喝,指挥着一辆辆驶来的车辆停到空位上。

  典型特征:有保安人员看管,并指引车辆停入相应的位置,非到此就餐的外来车辆无法停驻。

  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关系

  应否赔偿:应该

  索赔证据:消费凭证发票,报案证明,保安、服务员和与车主在一起的人的证言

  ⒉小区内的停车位

  特写镜头:晚上10点钟,一位车前窗摆放着小区出入证的轿车,开到海淀区厂洼小区10号院门口时,按了一下喇叭。值班室的保安立即将小区的收缩栏杆打开,对该车放行。车主把车停到了自家门前一个一直空着的停车位里。

  典型特征: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由小区保安为业主保管车辆。

  法律关系:保管合同关系

  应否赔偿:应该

  索赔证据:小区出入证,报案证明。如果是外来车辆,则应提供收费凭证,或相应的证人证言。

  ⒊停车公司所属的停车场

  特写镜头:“师傅,还有没有停车位啊?”一个男青年从车窗里伸出头,问道。“那个角落里还有一个,进来吧。” 停车管理员说完就引导停车。

  典型特征:停车场地归停车公司所有,按停车位的大小,交纳一定的停车费用。

  法律关系:一般倾向于停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应否赔偿:无赔偿责任,除非可证明停车管理员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应尽义务(如明明亲眼看到,或通过监控录像看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人行窃,却不闻不问)。

  补救措施:及时报案,同时及时了解案发情况,是否有证据证明停车管理员存在上述过失。

  ⒋咪表停车场所

  特写镜头:一个男青年刷卡后,将汽车停在了空着的停车位上。另一位男青年刷完卡,将车从另一个停车位上开走。

  典型特征:无人看管

  法律关系:停车位租赁合同关系

  应否赔偿: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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