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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停车场不得转让小区外用户 2006-2-23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维修资金、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六十九条。
针对近年来经常有开发商、少数业主将停车场(车位车库)转让、出租给小区以外的单位、个人,侵害其他业主使用配套设施设备权益的情况,《条例》规定“物管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 不得转让或单独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