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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2006-3-6


  4月1日起,沈阳市将执行新的《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原来于1996 年3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沈阳市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沈政令[1996]第24号同时宣布废止。下个月起,沈阳市将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情况下,在城市的小街小巷内设置一些临时停车场。

  办法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沈投资建设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同时,今年起,由公安机关在城市的三四级马路和小街小巷内施划临时的停车泊位,设置临时停车场。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居民住宅区,交警部门也可以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规划停车泊位,设置夜间停车场。不过,像这样临时或是夜间停车场的存在,也将充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活。

  对于一些市民关心的停车费问题,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其中占用业主共有用地的,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返还给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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