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日前已制定并下发了《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试行办法》,并拟于2006年8月1日起试行一年。
与2000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办法》把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情况简化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而取消了政府指导价这一含糊不清的说法。
《办法》中明确指出,停车费的多少主要由“停车场设施、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同类机动车停车场社会平均成本、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等构成”,而收取之后,将被用于停车场维护、看管所需支出及车辆刮损赔偿方面。
对于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也不是可以随意提高价格,而要在合理定岗、定员的情况下,确定成本,保持合理盈利。
对于收费价格的制定,《办法》进行了灵活的规定,要求简易的露天停车场停放按车型、车次收费,而不能按小时收费。只有封闭的或具有电子计时设施的停车场,才可以按小时收费。对于市中心繁华地区,收费标准可高于非中心区,节假日也可以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对于占道停车的,将规定具体时限,一旦超过这个时限,也要相应提高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从8月1日起,停车场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以及投诉或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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