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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将实行机动车停放收费新标准(图)

2006-7-19


  近日,由福州市物价局制定的机动车道路停放及公共停车收费标准,已经过福州市政府的同意。福州市此次调价酝酿已久,目的就是分流中心路段的车流,鼓励地面短时停放,缓解中心路段交通拥堵的状况;其次是将汽车分流到地下车库,提高停车位的有效利用率。

  此次调整了一些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和现行的收费标准相比,此次地下车位停放收费标准略有下调。新标准规定:

  地面建筑规划红线内(含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相交部分)具社会公共停车性质的停车泊位,或占用已规划为社会公共停车场地面车位停放车辆的,白天停放每辆次5元,夜间(22:00~次日8:00)停放每辆次10元;

  占用对外开放兼具公共停车场性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辆的,收费标准为1小时以内(含1小时)每辆次3元,超过1小时的按每辆次5元收费,夜间(22:00至次日8:00)按每辆次10元收费。

  福州市物价局还规定,上述地面、地下停车,跨白天、夜间两个时段,已收取夜间停车费的,不得再收取白天的停车费;跨白天、夜间三个时间段的,最高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相加的标准收费,并以此类推。

  非占道类公共停车收费标准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次调价,机动车道路停放收费标准是按照分路段分时段制定的,白天统一实行自动计费,夜间不收费。根据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划分的不同路段等级(具体路段等级划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另行公布),核定具体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一级繁华路段:白天(7:00-23:00)每车位每30分钟4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一级路段及二级繁华路段:白天(7:30-22:3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3元。
  二级及二级以下繁华路段:白天(8:00-22:00)每车位每30分钟收费2元。
  对20座以上(含20座)客车、核定载重量2吨(含2吨)以上货车按占用两个车位计费。

  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统一实行自动计费。占道停车收费标准,自自动计费系统正式启用起开始执行。福州市建设部门将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占道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福州市将实行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也由经营者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咪表系统(即自动计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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