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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出台

2006-2-10


  对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这是新近出台的《济宁市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所作的规定。

  除此以外,对公共停车场的经营也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停车场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标价牌,收费上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收费,同时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对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需要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道路两旁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及院内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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