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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2006-7-31


  近日,青岛市出台了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8月1日起正式实行。根据规定,青岛市停车服务收费将被划分为四类,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都有不同幅度的提高。该办法不涉及住宅小区的停车收费。

  办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地段、时段和道路内外区别制定,具体分为四类,并分别采用计次、计时、计日(过夜)和计月等形式计费。其中,一类停车场在“五一”、“十一”黄金周以及公休日的收费标准为中小型车10元/小时,比目前1.5元/小时的收费标准提高了近6倍。

  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单位为方便顾客自建的配套公共停车场,提倡实行免费停车。如需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计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过夜。白天从8:00至18:00,过夜从18:00至次日8:00。跨时段的,白天和过夜分别计费累计。实行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的,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的,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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