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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经营性停车场将缴停车位土地使用费

2006-8-22


  从9月1日起,深圳将开始实施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纯商业性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多层室内专业停车场,因收费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定,此次不列入政府直接调整的范围,而是通过增加收取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方式进行间接调控。

  根据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日前通过的《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此次征收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只针对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不在征收之列。鉴于此次调整停车场收费的目的是为了缓解中心区的公共道路交通压力,因此仅对特区内的一类地区的停车场(位)征收土地使用费,而对住宅类停车场(位)以及二类(特区内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地区(特区外所有地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费,但对二、三类区域中机场配套类停车场按政府核定标准征收;对一类区域住宅类,二、三类区域中的独立停车场(库)、多层机械式停车场(库)按工业用途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对于城市公交枢纽及地铁换乘站区域的停车场(位),由于属于鼓励发展的公共交通附属设施,此次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费。增收土地使用费后停车收费是否调整,由经营者自行决定。

  由于部分停车场(位)的权利主体尚存在争议,因此《征收办法》确定的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义务人有两类:一类是领取了《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的停车场(位)的权利人;另一类是在停车场(位)没有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停车场(位)使用人缴纳。并规定土地使用费由经营、管理单位代缴,从停车场(位)的收费中扣除。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将全部进入是财政国土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

  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实行按车位征收的方式,停车场(位)的车位数由深圳市交警部门颁发的停车场(位)经营许可证载明。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的缴纳实行申报制度,交纳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土部门申报停车场(位)土地使用费缴纳登记,经国土部门核定后按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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