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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五次审议:明确小区车库车位归属 2006-8-2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草案对于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又有新规定。
草案四审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