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近日接受采访时认为,物权法草案关于“车库权属”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没确定该物权最终的归属。其实不然,该条款中的约定是一种物权公约或物权约定,其本质属性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契约。因此,物权法草案对车库问题确定了物权归属。
孙宪忠提醒说,目前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出现一些新问题。大中城市的不少购房者,都愿意出钱买车库,这已成一客观现实。因为目前车位很紧张,有自己的车库能缓解车位的紧张。因此,业主没有选择的权利,以后立法中都应该注意。而且,从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看,现在的草案对这种独特的涉及大众的住宅物权,没有做出细致的规定,将来的法律实践中争议肯定很多。
孙宪忠说,这些潜在的问题仍需要其他相关法律配合和立法的不断完善。同时,建立政府监管也必不可少。比如,对于“开发商是否将车库放到房屋建设的公摊面积中”这一关键问题,购房者仅能听到开发商的一面之词,肯定不够。政府建设部门必须要对开发商进行监管,应将车库等部分的价格进行核算,做出专门的公示,或者在对开发商颁发销售许可证之前,政府将这一方面的情况如实地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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