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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6-9-20


  19日,鞍山市物价部门公布《鞍山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该办法将经鞍山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届时,机动车停车收费将有章可循。

  在办法意见稿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其中城市、县(市)、区的室内专用停车场,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配套的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住宅区配套、商品集散市场停车场、城市公共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场地、街道社区等设置的停车场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车辆停放可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别为小时、次(白天6小时内,超过6小时按一天计算)、天(七点至二十一点)、夜(二十一点至次日七点);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或年。

  此外,物价部门提出了机动车收费标准方案,其中公共路段(包括临时占道)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

  小型客货车:(客车19座以下,货车2.5吨以下)每台次2元,夜间收费加倍。
  中型客货车:(客车19-39座,货车2.5-4吨)每台次3元;
  大型客货车:(客车40-40座以上,货车4吨以上)每台次5元,夜间收费加倍。
  物业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包括露天停放车位)机动车固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台每月30元。

  据物价部门介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繁华地段和车流密集区域(具体由公安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界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要时可采取小时收费计费制、延时递进计费制、车流峰谷平计费制等不同价格调节形式,引导车辆的停放,缓解交通压力。

  此外,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除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批准允许停放并收费的场所以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终由市政府审批后择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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