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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2006-10-11


  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9月12日出台的《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今后,凡在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公共建筑及商场、旅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必须向建设与管理局(简称备案部门)报备。

  《办法》规定,凡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在相关场所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须向备案部门备案。相关场所包括: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代建土地;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和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广场;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建筑退线公共场所、集体用地场所等。

  《办法》同时表示,凡符合要求的备案,备案部门必须在收到备案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凭证。对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或者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未备案的,备案部门将责令改正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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