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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新建小区汽车库补充规定

2006-10-18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常州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八个部门联合出台《补充规定》,对新建小区汽车库的建设标准、成本分摊、销售定价、权属界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新建小区汽车库的建设,《补充规定》要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中注明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库(位)的配建指标、层高要求、参与建设用地的分摊、须支付土地使用费和各项建设规费等相关内容。汽车库(位)的建筑面积、车位数、性质应在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中载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指标,一般不应超过本住宅小区停车位配建指标的10%。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汽车库(位)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规划配建指标执行,层高应当不低于2.20米;汽车库(位)应纳入项目总建筑面积参与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汽车库(位)所占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土地使用费、各项建设规费、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不计入住宅小区商品房的建设成本。

  对于新建小区汽车库的销售管理,《规定》明确,汽车库(位)作为营业性公建配套的,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车位发放房产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汽车库(位)的销售应随商品房一并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汽车库(位)的销售价格进行认证,并定期发布汽车库(位)的租赁指导价。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的汽车库(位)建设不得低于规划配建指标。所建汽车库(位)作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其费用摊入建设成本,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登记。地下人防工程不参与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人防工程,应当计入汽车库的规划配建指标,具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按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车库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汽车库(位)纳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变。转让汽车库(位)时,受让人应当是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公安部门将依法配合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住宅小区地面车辆停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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