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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细则本月施行

2006-10-24


  10月1日起,《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开始实行。

  在新出台的《山西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其中,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固定专用停车场、道路两旁设有专人或专用设施管理的固定停车位等)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以往不同的是,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实行市场调节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按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分别计费的办法,也可实行按停放时段不同,按计时或分别计费的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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