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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年施行

2006-11-10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成都市政府日前制订了《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包括: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包括: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的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对混合型停车场,包括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照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

  《办法》规定,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办法》中表示,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对于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等情况不得收取停车费。同时,收费价目牌须摆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

  目前,物价、交通、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正在研究制订相关调整事宜,包含停车收费具体标准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于12月中旬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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