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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出台停车收费新办法

2006-2-22


  近日,焦作市发改委依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了新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15起实行。

  据焦作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一位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中有6项是群众最关心的,具体内容包括:

  1.所有收费停车场所均实行凭证式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最迟于2006年6月30日前全部实行凭证式管理;对到期仍不能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服务费用减半收取。

  2.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两种定价形式。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占用公用场地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另外,对因交通肇事、违章或故障等原因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到指定场所停放的车辆,其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应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定。

  3.各收费停车场所,除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和殡葬车实行免费停放外,对进入停车场所的其他车辆免费停放时限统一规定为10分钟(含10分钟)。我市各党政机关附设的停车场所对外来办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4.城市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点)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除执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外,同时执行物业管理和旅游管理相关服务收费的规定。

  5.停车服务时段分白天停车(7时至23时)和夜间停车(23时至次日7时),并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跨两个时段的按白天、夜间相加收费。

  6.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也参照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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