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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006-12-27


  近日,成都市物价局正式发文公布了《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布了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与《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一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与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相比,临时停车收费和包月停车收费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所谓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实施细则》规定,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一环路内和一环路外两个区域,一环路内停车收费标准比一环路外高。据介绍,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住宅区停车不执行市场调节价。《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包月和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均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

  新规定实行后,原有关非占道停车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的文件一律废止。成都市物价局规定,凡在2007年1月1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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