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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近日公布了《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根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室外停车泊位数不得低于核定标准车位数的15%,核定标准车位数为按总建筑面积换算成的最小标准车位数。居住区及居住小区的来访停车泊位按其配建车位的10%设置。
对大于144平方米的住宅,规定要求最高的配建停车位是1.5个车位/100平方米,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最低配建停车位为≥0.3个/100平方米。
新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它不仅按以往的住宅、旅馆、办公楼、商店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类型制定了明确的停车配建要求,还针对佛山市住宅建筑档次差距较大的实情,按每户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90至144平方米之间、144平方米以上和经济适用房四种类型,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停车配建要求。
根据这个规定,以后佛山市高档住宅区有望每户有2个左右车位,而经济适用房车位标准为≥0.3个/100平方米,可以降低建设成本,促使售价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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