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中下旬,扬州市政府办发出通知,要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必须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以保证城市道路畅通。
根据扬州市的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港口等;各类需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建设项目;处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沿线等交通压力较大区域,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会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据介绍,交通影响评价必须由专业交通咨询机构或一定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属于大型城市交通设施,或建设规模超过规定标准4倍的非交通设施性质建设项目,应在项目选址、立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交通影响的审查论证,将由规划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共同进行,并提出准建、停建、缓建和改建的意见,意见将作为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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