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日前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前,业主停放机动车要交两项费:一是车位占用费,二是有特殊保管要求的,要另行签订合同交费。以后,业主不一定要再花十几万元去买一个停车位了,要不要交车位占用费,业主大会说了算。
在之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机动车辆在全体业主共有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合同。
但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此规定不但违法了《物权法》的规定,而且加重了业主的负担,建议修改。
因此条例改为: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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