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南快报
《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后,关于小区停车收费的问题一直都在争论中,小区停车费业主能否分成?业委会是否有处置小区公共停车费的权力?停车费的收支该如何做到透明?这些问题一直困挠着人们。
不久前,福州世纪城的小区业委会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不仅开放了小区公共停车位,还为全体业主赢得了收入,这在福州尚属首次。
公共车位收费试行1月
业主进账八九百元
据信隆物业项目主任郑燕沂介绍,世纪城包括1、2期在内共有500户业主,其中有车的业主200多户。但整个小区可供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仅有169个,且在今年初就已售罄。车辆与车位不均衡,特别严重。
郑燕沂说,“有一次,小区发生火警,因为业主的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拦住了消防车。面对这种情况,业委会就提出了关于小区开放公共停车位的设想。”
世纪城业委会主任钟玉天告诉记者,接到物业公司报告后,业委会经过开会协商,决定将小区12个公共停车位,作为临时停车位向小区的业主开放,并在10月26日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依据物价部门的标准将收费定为:白天3元/辆次,过夜5元/辆次。
“虽然有业主提议包月收费,但我们考虑到公共停车位数量有限,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否定了这种想法,只将公共停车位当作临时停车位使用。”钟玉天说。
据钟玉天介绍,按照目前停车费的收支情况,业委会将代表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公共停车位,考虑到物业公司参与管理,支取部分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费用。虽然目前还未确定支付给物业公司的费用是多少,但业委会在协商之后,有了初步的设想,可能以四六或者三七的比例支付给物业公司。分配的原则是业主占大头,物业公司占小头。
钟玉天表示,公共停车位的第一个月收费达1300多元。这些收入,业委会将作为维修基金使用,每年在规定时间向全体业主公布业委会该项收入情况,同时让业主代表监督财务状况。
有车业主:凭什么收公共停车费?
据记者了解,虽然世纪城的业主已“享受”到了自己的权利,但在福州它却只是个案。因为福州许多小区的业主,还在对场地使用费的收取问题争论不休。
福州新三泽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陈立武告诉记者,问题主要在于有车与没车业主之间的争论。没车的业主希望能收场地费,业主无形中就有了部分收入。
但有车的业主却认为既然是业主共有,车就算停在自己小区内,凭什么收场地使用费。
况且有车业主愿意将车停放在公共停车位上,图的就是免费。先别提现在没有车库可买,就算有,买一个车库也要五六万元以上。现在有免费的场地使用又何乐不为,所以他们坚决反对收取场地费。
这样一种争论的结果最终使收场地费不了了之,也使许多小区业主在公共停车位收费中分杯羹的想法变成了幻想。
业委会:公共停车场刮碰,谁来赔?
钟玉天表示,他们的做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包括业委会、物业公司在内都还在不断探索。 因为摆在他们面前的就有两大难题。
“我们首先面对的就是收费的票据问题。因为部分业主要物业公司提供相关的收费票据。作为物业公司哪里来这些票据,后来使用开发商剩下的发票,才解决了没有票据的问题。但现在这些发票也快用完了,因此我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够印发这类票据。”郑燕沂说。
郑燕沂说:“车辆既然停在社区内,难免偶尔出现一些刮、碰,问题出现之后,究竟该由谁赔,这又是一个难题。”
钟玉天告诉记者,业委会的意见是,当问题出现之后,除了保险公司应付的赔偿之外,剩余部分就由业委会和物业进行协商,再给业主支付赔偿。
物业协会:这是对物权认识的进步
福州市物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物权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要尊重产权人利益、保护产权人利益。世纪城对小区公共停车位收费的处理方式,恰恰体现了这种精神。这是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对物权认识的一种进步。
“这种进步,不仅体现在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尊重,另一个层面上也体现出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尊重。因为业主在收费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物业公司的成本,将合理成本扣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业主达到双赢,构建了社区和谐。”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认为,和谐小区要建立在物业、业主、业委会以及社区4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因此,如果其它小区要效仿世纪城的做法,并不是简单实现业主分成的目标,而应该注重实现过程中四方的和谐沟通。
物业公司老总:它破坏了行规
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赞同世纪城做法。一物业公司老总认为,信隆物业同意业主分成的做法,破坏了行规。
“毫无疑问,其他小区业主知道世纪城的做法后,肯定会效仿。但其它物业公司收取的小区停车费,均以管理费名义收取。既然是管理费,成本支出都在物业公司一方。”该老总坦言了他的担心,“如果业主一定要分成,那势必会引发物业公司上调停车管理费。因此还是保持目前的现状比较合适。”
该老总同时表示,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只有业主才有权决定业主公共资金的用途,世纪城的业委会有了这么一笔收入之后,如何对收入进行监管,可能又将成为一个难题摆在主管部门面前。
律师:公共停车费不归物业独享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的丁兆增告诉记者,收取管理费事实上只是物业公司单方面的意愿。《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丁兆增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谁所有就该是谁收益,场地费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使物业公司要收取管理费,也须和业委会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仅是以管理费掩盖场地费,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只是物业公司的一厢情愿。
“如果没有场地,何来管理?业主甚至有权力,在开放公共停车位的同时自行管理。物业公司以管理费的名义来搪塞业主,完全是在偷换概念。”丁兆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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