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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明确小区地面公共泊位产权归业主

2007-2-28


  经由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近年来,关于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纠纷和投诉颇多,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晰、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使用性质等问题引发的业主维权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许多小区存在的停车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让小区业主和物管头痛。目前,大多数新建小区地面公共停车泊位都是出租的,使用车位的业主按月向物业公司交纳租金。

  这次出台的条例,首次明确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这意味着,业主大会完全可以决定车位的使用方法,只要全体业主同意,车位可以租也可以不租。在车位和业主刚好可以满足一对一需求的理想状态下,理论上车位是可以做到无偿使用的。

  当然,在目前小区普遍存在车比车位多的情况下,停车泊位无偿使用的可能性很小,收取使用费仍然是协调小区停车问题的必要手段。但是,这些使用费不应该是物业公司的利润,而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必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应当移交给相关接收单位的配套设施。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开发建设单位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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