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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

2007-4-16


  4月10日,东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停车场建设的通知》。通知称,今后停车场建设纳入东莞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城镇建设计划同步实施。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含建筑物改建,扩建)应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用地不得开发建设。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设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须按照标准配建专用停车场(停车泊位);商场、酒店、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性场所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者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通知指出,今后要大力发展室内外公共停车场,逐步减少路边占道停车,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企业或者个人在繁华商业路段或者停车位资源紧缺的区域,投资建设经营性多层停车楼的,免收规划报建费和配套设施费。

  物价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为经营性停车场制定合理收费标准,在正式运营后的三年内,免除应缴交的属市收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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